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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保护城市环境,提高社会综合效益,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步伐,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文件精神,现将禁止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5日起,市区机车工厂以西,三一○国道以南,外语学院、150中心医院以东,龙门桥以北区域内,所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取消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为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保护城市环境,提高社会综合效益,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步伐,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文件精神,现将禁止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5日起,市区机车工厂以西,三一○国道以南,外语学院、150中心医院以东,龙门桥以北区域内,所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一律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取消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现场搅拌混凝土产生的废水、粉尘、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应报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布点要统一考虑,服从城市规划,以便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三、需在市区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 ,由水泥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按规定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登记后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许通行证。
四、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禁止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在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
五、各县吉利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时限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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